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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规则 
   
台州市交通局行政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切实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促进局机关行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高效率运转、高质量服务、高要求管理和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二、局机关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要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决定,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要坚持贯彻集体领导、分工分级负责、科学民主决策、全面落实的工作原则,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落实。

  三、局机关各处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局各项工作部署。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局党政联席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讲求实效,文明礼貌,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第二章 局领导、处室负责人职责

  五、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的行政工作,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工作。局长外出时,委托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六、书记、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局长主持局长办公会议。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总工程师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分管范围及其它专项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处室实行处长(主任,以下简称处长)负责制。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负责主持处室全面工作,直接向局长和分管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处长委托负责处理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

  第三章 会议议事规则和程序

  九、局行政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局党政联席会议由局党委成员、正副局长、总工程师组成,由局长(书记)或由局长(书记)委托副局长(副书记) 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局政治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和与议题相关的有关处室、局属单位及局党政领导班子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省交通厅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全市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计划、措施等和局机关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交办的重大事宜。
  (三)、通报全市交通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决定其它需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局党政联席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市港航管理局、公路管理处、运管稽征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及局领导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决定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局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部署全局和局机关阶段性工作,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有关职能处负责人交流工作,汇报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十二、局专题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或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处室、有关部门、局属单位和县(市、区)交通局负责人出席。主要研究、协调、处理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项性问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三、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局领导班子提出、局办公室收集汇总,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长(书记)或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副书记)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秘书起草、主任审阅后,送局长(书记)或受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副书记)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十四、严格控制以市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各处室需召开业务会议,应事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四章 公文审批

  十五、公文按局领导分工和本规则规定的权限办理,并符合《台州市交通局公文处理实施意见》的规定。

  十六、主送局的公文,均应经局办公室按程序送批、运转,不得多头接收和送批;未经局办公室签收批送的公文不予办理。直接报局领导个人及处室的需由局办理的公文,应送局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按程序运转。

  十七、下列公文属一般公文,原则上由局办公室按照职能分工直接批送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办理。职能分工不明确的,由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1、各县(市、区)交通局报局审批事项的公文。
  2、局属单位报局审批事项的公文。
  3、省、市直单位和其他不相隶属单位报局办理的公文。
  4、省交通厅及厅属单位、省公路局布置单项性工作需局办理的公文。
  5、县级交通局所属公路、运管、港航管理机构等向局的越级行文,除特许外,局不予收文。由局办公室视情退回或批送有关部门(单位)参阅。

  十八、下列公文属重要公文,由局办公室按照分工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程序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其中单项性工作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全局性工作或指明交办事项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1、市委、市政府、交通厅布置工作需局办理的公文。
     2、市直单位布置涉及计划、财务、审计、建设项目、人事、外事、劳动、工资等工作需局办理的公文。
  3、交通厅、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
  4、各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批转需局办理的公文。
  5、交由局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6、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答辩书。

  十九、上级和同级单位的普发文件、重要简报、信息等,不需要办理的,送局各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传阅。

  二十、以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其它局发公文,按职责分工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紧急公文,在局分管领导不在机关的情况下,可由局办负责人电话汇报并得到同意意见后先发,事后补签。

  二十一、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局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或文内注明经局领导同意的由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签发。

  二十二、局机关内设处室不得以处室名义行文。草拟文件应严格按公文处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文件初稿经处室负责人审阅后,送办公室审核,涉及到其它处室的,由办公室送有关处室会签,然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送领导签发。

  二十三、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核(会签)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明确的意见。

  二十四、局及局办公室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五、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努力提高公文运转的效率。

  第五章 工作纪律

      二十六、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局举办的各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讲座、学习班等,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应带头参加。

  二十七、局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二十八、局长出省出国调研考察,需本人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副局长外出调研考察,需本人事先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告知其他局领导。
  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要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出差3天以上应向局长报告;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差,要向处室主要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向处室内其他同志通报。
  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出省出国调研考察回局后,应向原批准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应在局党政联席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四)局领导除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开工、竣工、挂牌等和各类“节”的活动。少数意义特别重大确需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同意后安排。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参加各项礼仪活动,更不得代表局参加。
  (五)局原则上不参加各类活动的祝贺。意义特别重大或与局工作关系特别密切确需同贺的,需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六)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政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专题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按组织原则在内部逐级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在公开场合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凡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和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各承办处室(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规定办理期限的,一般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急事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局收到的公文,局办公室应及时运转,做到急件随到随运转,原则上当日文件当日清。处室(单位)接到需办理的公文,一般公文在8个工作日内办毕,紧急公文在3个工作日内办毕,特急公文在1个工作日内办毕。
  局内处室之间书面征求意见,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未规定反馈时间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急件在1个工作日内、特急件在0.5个工作日内反馈,届时未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九)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上级发送局的涉密性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按要求确定受阅范围和对象。受理涉密性文件、资料的处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传递和保管,并按规定存档和销毁;受理涉密性文件、资料的个人,阅后即送回保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或出借他人。局内形成的涉密性文件、资料,由各受理人员负责保密。涉密性资料未经保密处理不得复制,按保密规定的复制件应按正式涉密性文件、资料进行登记、保管、存档和销毁。
  要确保局信息网运行的安全保密。局办公局域内网和外网之间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凡与外网联接的微机未经批准不得处理局内信息;经批准在外网发布的信息必须是能对外公开且能展示局良好形象的信息。
  向各种报刊供稿和向社会发布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事项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各处室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是本处室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若发生泄密事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视情节追究处长或主持工作副处长的责任。
  (十一)严格督查制度。局办公室要对制度执行情况、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的,要视情予以通报。凡一年内此类通报出现3次以上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评先进优秀资格,并对次数较多的处室(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十二)局各处室要规范行政行为,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二十九、本行政工作规则从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原行政工作规则同时作废。


                                                二00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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