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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2006-11-16   阅读人数:1079 人次
       

2、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一、部门名称

  台州市黄岩区交通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并经交工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

  2.安全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

  3.竣工决算(或初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审计合格;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已编写完成工作报告材料;

  5.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五、行政许可数量规定要求

  没有数量限制

六、申请书文本和示范文本(略)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1.竣工报告;

  2.试运行报告;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4、同意的签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十、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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