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繁体中文 ·English ·台交博客  
You need to upgrade your Flash Player This is replaced by the Flash content. Place your alternate content here and users without the Flash plugin or with Javascript turned off will see this. Content here allows you to leave out noscript tags. Include a link to bypass the detection if you wish.
 
  公路管理机构
  运管稽征机构
  高速公路指挥部
  高速公路业主
  高速公路服务区
  养路费收费标准
  养路费征收点
 
交通概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依法行政 办事大厅 精神文明 领导讲话 工作研究 提案办理
公路服务 道路客运 水路客运 公共交通 出租汽车 维修检测 驾培服务 汽车租赁 物流服务
三大建设 职业资格 企业资质 招标信息 违章曝光 统计信息 交通规划 企业查询 企业之窗
 养路费收费标准 
 

项目
计算单位
征收标准
备注
一:营业性客车 每月每吨
不低于230元
 
二:货车及非营运客车 每月每吨
200元
包括营运货车、其它机动车
三:侧三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150元
 
四:两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100元
 
五:两轮轻便摩托车 每年每辆
50元
 
六:拖拉机 每年每吨
540元
 

按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征 ,一吨以上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

 

养路费征收处罚条例摘录

处罚条例摘录:

    第二十条 对无养路费票证而跨省行驶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处以相当于该车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得再处以滞纳金,但应责令该车及时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处以应缴费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三个月以上的,并和应缴养路费额度30%—50%罚款;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六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无牌照行驶和报停后偷驶的车辆,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倒换牌照或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据的,除责令补缴规定全费额的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并处以不超过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伪造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征收养路费的,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网站介绍 | 网上投稿 | 网站地图 | 帮助信息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台州市交通局 浙ICP备05043862号
制作维护: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0576-88552270 E-mail:web@tzjt.gov.cn,tzlxh@QQ.com